目前人類使用的能源主要分為可再生能源與不可再生能源兩大部分。其中不可再生能源是有限的且在采集和使用的過程中往往伴隨著污染;可再生能源可持續利用并且清潔,但產生介質的可控性不強,如太陽能不能在雨天正常使用。
海關對進出口鋰離子電池的檢驗監管要求
目前,鋰離子電池相關的HS編碼均已沒有檢驗監管條件,無需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
雖然鋰離子電池無需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但是鋰離子電池屬于危險貨物,仍須對包裝進行使用鑒定?!哆M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要求,出口鋰離子電池聯合國編號主要為3480(3481、3536為安裝在設備或貨運單元中的鋰離子電池組,不予贅述),運輸名稱為“鋰離子蓄電池(包括鋰離子聚合物電池)”,類別為9類,采用II類及以上包裝,特殊規定為188\230\310\348\376\377\384,包裝導則為P903\P908\P909\P910\LP903\LP904。
01
包裝形式
鋰離子電池包裝可采用桶、箱、罐等多種形式,常見的有紙箱、膠合板箱、木箱等形式。實際操作中,鋰離子電池采用紙箱包裝時,紙箱堆垛于托盤上,形成成組貨物,由叉車對整托進行集裝箱裝卸操作。
打成托的鋰離子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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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規定
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鋰離子電池需要滿足多項特殊規定和包裝導則的要求,主要內容為預防電池在容器內移動或位置變化造成損壞;必要時安裝通風裝置;總重12KG以上的鋰離子電池要有堅硬的外容器,放置在托盤上,電極不得承重;2011年12月31日后生產的鋰離子電池需在外部標記瓦特—小時比率等。
03
標記要求
內裝鋰電池和電池組的包件除以內裝物的正式運輸名稱或聯合國編號做出標簽或標記外,還需要進行兩種標記,分別是9類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標記與鋰電池標記。標記應顯而易見、清晰,并能承受露天暴露而不明顯減低效果。
9類危險品標記與鋰電池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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